行政相对人名称: | 郁南县连滩镇西郊加油站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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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炳炘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2829******491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云税一稽 罚 〔2024〕 1 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逃避缴纳税款 | |||||||||||||||
违法事实: | 你单位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在账簿上少列柴汽油销售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于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通过现金、对公转账、第三方收款平台等方式收取销售柴汽油收入合计含税金额为49,083,895.68元,已申报销售收入26,187,335.25元,少申报销售收入含税金额为22,896,560.43元(49,083,895.68-26,187,335.25),少申报销售收入不含税金额为20,262,442.86元。你单位采取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20,262,442.86元,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2,634,117.5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1,705.85元,教育费附加79,023.53元和地方教育附加52,682.35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⑴你单位提供的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的记账凭证复印件,情况说明以及、收入明细统计表、合作协议、资金往来截图明细 ,证明你单位账上确认的收入和各种加油款收款来源情况。 ⑵银行流水,证明你单位利用公账收取加油款收入情况。 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税费净入库情况统计表,证明你单位已申报纳税收入及缴纳的税费情况。 ⑷电子数据、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向客户收取加油交易款情况。 ⑸你单位情况说明,收入情况统计表,证明你单位少申报加油款收入情况。 ⑹你单位情况说明和记账凭证,证明你单位少申报收入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 ⑺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证明你单位已核对数据。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通过现金、对公转账、第三方收款平台等方式收取柴汽油销售收入,未在账上记载且未如实申报纳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2,634,117.5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1,705.85元的行为属于“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以0.6倍的罚款,即增值税罚款1,580,470.56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79,023.49元,合计1,659,494.05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65.9494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1-05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5-01-05 |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5300MB2D01738J | |||||||||||||||
数据来源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5300MB2D01738J | |||||||||||||||
地方编码: | 445300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