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你(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和法定代表人林某新询问笔录供述:你(单位)的工资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和工人工资,职工工资是任职于公司的员工,工人工资是搬货卸货的临时工,临时工人是现金发放劳务报酬,由于你(单位)的业务回款周期长,所以从法定代表人林某新和出纳黄某娟的账上先代付相关费用支出。但是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对于部分职工的工资薪金、2022年2月发放双薪664,200.00元和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向工人支付的劳务报酬没有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检查人员于2023年9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稽限改〔2023〕35号),要求你(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向职工支付工资薪金和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限期依法办理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责令限改期间,你(单位)对公司成立以来支付工资薪金的支出进行了查漏补缺,2019年1月至2022年12月的工资薪金存在应扣未扣人次为110次,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金额为1,011,055.24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14,431.45元。其中2019年应扣未扣人数21人,工资薪金收入金额253,250.00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1,290.00元;2020年应扣未扣人数4人,工资薪金收入金额23,750.00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1,173.50元;2021年应扣未扣人数85人,工资薪金收入金额734,055.24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11,967.95元。
责令限改期间,你(单位)对公司成立以来该部分劳务报酬的支出进行了全面核算,核算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累计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总金额为5,668,065.00元,累计应申报人次为1157次,实际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税款为906,704.00元。其中2020年企业所得税申报已计入管理费用910,510.00元,累计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总金额为910,510.00元,累计应申报人次为197次, 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税款145,681.60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申报已计入管理费用2,464,810.00元,累计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总金额为2,464,810.00元,累计应申报人次为520次, 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金额为394,234.40元; 2022年企业所得税申报已计入管理费用2,292,745.00元,累计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总金额为2,292,745.00元,累计应申报人次为440次, 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金额为366,788.00元。
你(单位)涉及应扣未扣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税款合计921,135.45元(计算:14,431.45+906,7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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