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乐昌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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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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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2816981679443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698167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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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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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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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0225********0416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韶税二稽 罚 〔20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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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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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你公司2018年至2022年期间存在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多列支出、部分合同单方修改合同条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2018年至2022年期间已竣工(或已完工、交工)工程中,存在部分销售收入在账簿上未作销售收入处理,亦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其中销售收入461,055.91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销售收入43,431,697.94元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2020年乐昌市大源镇永济桥(等8个)村拆旧复垦项目epc总承包(包组一)工程款3,037,739.38元,入账列支成本2020年474,650.00(不含税464,137.62)元,2021年94,400.00(不含税94,216.50)元,该工程未在账簿上列收入,系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你公司部分合同单方修改合同条款,明知无实际发生甲供材行为,仍以甲供材的名义选择适用简易计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综上,你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多列支出、部分合同单方修改合同条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违法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乐昌市梅花镇村级学校改造薄弱学校建设项目、京广高铁乐昌东站广场综合管理用房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乐昌市坪石镇河丰村渠道维修工程(2018年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生产安置资金项目)等项目工程合同及结算单;(2)《少列收入明细表》;(3)《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4)公司情况说明;(5)公司会计报表;(6)公司科目明细账及取样凭证;(7)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询问笔录;(8)公司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9)关于《S518线乐昌两江至白石段路面改造工程》的补充协议等12份补充协议;(10)“工程结算成本”科目列支2020年乐昌市大源镇永济桥(等8个)村拆旧复垦项目epc总承包(包组一)记账凭证;(11)你公司补充提供的涉及简易计税工程的完整合同,乐昌市廊田镇新农村建设项目——葫芦坪村委会——老亚滩村、乐昌市廊田镇新农村建设项目——葫芦坪村委会——高坪水村两项目对甲方提供材料条款,手写“甲方提供永久性标识牌一块”与项目发包方乐昌市廊田镇政府提供的合同同一页同一栏中,无此项目,廊田镇政府证实,这两个建设项目本身不存在甲供材的约定。
证据(1)(2)(3)(4)证明你公司取得了工程收入的事实;证据(6)(7)(8)(9)证明你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违法事实;证据(3)(5)(7)(8)(10)证明你公司取得与收入无关的成本在账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事实;证据(11)证明你公司部分合同单方修改合同条款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了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的税收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3年12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韶税二稽罚告〔2023〕16号)后,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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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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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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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少缴税款合计5,766,215.22 元,对你公司偷税的行为处以0.5倍罚款,即2,883,107.7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883,107.72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乐昌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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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288.310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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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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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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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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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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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
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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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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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200MB2D0286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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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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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200MB2D0286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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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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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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