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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省中冕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0MA536A6X71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36A6X7
法定代表人: 陈旭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821********225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稽 罚 〔2024〕 16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账册资料、情况说明及股东李某雄的询问笔录显示,你(单位)于2021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购进木方承托复合墙板,由你(单位)李某雄(电话:135318867**)去洽谈业务,通过网络咨询后上门寻找到叶某明(电话:138299437**),对方是惠州市展兴木业有限公司及博罗县麻陂镇和兴介木厂的法人,在厂里达成交易条款,因为产品属于定制类型货物,厂方要求现金付款,李某雄私人垫付现金给叶某明后,你(单位)在2021年4月3日与惠州市展兴木业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336500元;2021年4月20日与博罗县麻陂镇和兴介木厂签订购销合同,合同金额317550元;2021年5月30日与惠州市展兴木业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225000元。所购进的木方货物在2021年4月21日起由对方负责运输到你(单位),运费由对方承担。所有货款通过你(单位)基本账户(账号:440501109773000000**)在2021年4月10日向惠州市展兴木业有限公司(账户:800200000161766**)支付货款336500元、2021年4月26日向博罗县麻陂镇和兴介木厂(账户:442434010400056**)支付货款16976元、2021年5月8日向博罗县麻陂镇和兴介木厂(账户:442434010400056**)支付货款300574元、2021年6月13日向惠州市展兴木业有限公司(账户:800200000161766**)支付货款225000元,重新对公支付完成后叶某明扣除货物含税金额879050元后,叶某明将你(单位)之前支付的现金返回你(单位)李某雄(你(单位)股东)、陈某(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柯某明(你(单位)员工)、谢某文(你(单位)员工)的私人账号上,你(单位)取得惠州市展兴木业有限公司及博罗县麻陂镇和兴介木厂的发票是由李某雄联系,博罗县麻陂镇和兴介木厂向你(单位)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惠州市展兴木业有限公司向你(单位)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均由叶某明通过顺丰快递给到你(单位)李某雄,取得的发票于2021年4月认证抵扣税额36,532.29元,2021年5月认证抵扣税额28,703.54元,2021年6月认证抵扣税额35,893.81元,在2021年4月、2021年5月、2021年6月、2021年10月结转成本合计777,920.36元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所购的货物已经投入生产作为复合墙板打包所用,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申报纳税。 根据惠州市展兴木业有限公司及博罗县麻陂镇和兴介木厂法定代表人叶某明的询问笔录以及博罗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讯问笔录显示,2021年3月你(单位)股东李某雄到叶某明公司订购松木材料,由叶某明对接,但是松木的原材料叶某明未找到进货方,叶某明联系李某雄告诉他这笔生意做不成,李某雄就说他去别的地方购买木方,让叶某明开具发票给你(单位),惠州市展兴木业有限公司及博罗县麻陂镇和兴介木厂收到你(单位)的转账后,叶某明扣除了5-7个点的手续费后通过叶某东、叶某坚、钟某洪等人的个人账户将钱转到你(单位)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李某雄、柯某明、谢某文、姚某忠),博罗县麻陂镇和兴介木厂向你(单位)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惠州市展兴木业有限公司向你(单位)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通过快递方式寄给你(单位),叶某明承认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惠州市展兴木业有限公司及博罗县麻陂镇和兴介木厂的法定代表人叶某明承认与你(单位)的该笔业务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通过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开具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单位),并且你(单位)提供私人账户让对方回款,存在资金回流情况,对于你(单位)自述取得3份由博罗县麻陂镇和兴介木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由惠州市展兴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业务存在货物交易的说法不予认可,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额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额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构成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75,830.91元[计算:(增值税101,129.64*60%+城市维护建设税7,079.08*60%+企业所得税18,176.14*60%]。
罚款金额(万元): 7.58309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3-1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3-1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地方编码: 44130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