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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山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03MA54XQF307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4XQF30
法定代表人: 肖林炜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224********047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韶税二稽 罚 〔2024〕 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20-2021年期间存在通过向与实际供货商不符的开票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结转成本并进行税前扣除,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对从其他供货商购进的5台未取得发票的建筑工程机械,向南宁市金之鑫五金批发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你公司所取得4张发票(发票号码:33477316-33477319)价税合计286,980.19元,其中税额8,358.66元,相关成本费用已经于2020年9月估价入账,并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进行纳税调整,已实现税前扣除。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实际销售方以外第三方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支成本进行税前扣除,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于偷税,少缴企业所得税14,349.00元。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上述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0.5倍罚款,即7,174.5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7174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2-2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2-2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200MB2D02861R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200MB2D02861R
地方编码: 4402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