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揭阳市新东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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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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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20009305965X5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09305965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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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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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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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350524********8055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揭税一稽 罚 〔2023〕 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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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发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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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一)你公司2019年4月开具给揭阳市榕城区福利院(下称榕城区福利院)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是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对外虚开发票行为。
你公司于2019年4月开具给揭阳市榕城区福利院(儿童福利中心)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0172320,发票号码:81751269,金额:10453.40元,税额:313.60元,价税合计:10767.00元,根据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税务局东兴税务分局提供的《纳税证明》,上述1份发票已申报纳税。
检查人员到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取得郑楚华、林炳雄案件的法院判决书及相关庭审资料。根据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粤5202刑初644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粤5202刑初301号】认定的事实,及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供的郑楚华、林炳雄案件相关庭审资料,你公司2019年4月开具给榕城区福利院的上述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平在询问中承认上述1份发票是虚开的事实,同时确认你公司虚开给榕城区福利院上述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共向林炳雄收取了539.00元开票费。
综合上述检查情况,检查人员综合优势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认定你公司2019年4月开具给榕城区福利院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是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对外虚开发票行为。
(二)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关于对榕城区福利院涉嫌虚开发票一案中涉及的开票企业依法进行处理的函》(揭榕公函[2023]138号)。
2.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粤5202刑初644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粤5202刑初301号】、郑楚华、林炳雄案件相关庭审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证明》。
4.你公司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5.你公司提供的会计凭证账簿复印件等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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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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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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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对你公司没收违法所得539.00元,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处以500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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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5.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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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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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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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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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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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
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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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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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5200MB2D01105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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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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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5200MB2D01105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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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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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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