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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信宜市茂丰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983680570444K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680570444
法定代表人: 林文茂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921********385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茂税稽 罚 〔2023〕 6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所属期2020年9月至10月利用出口报关单(报关单号:531620200161148929001、531620200161792656001)申请出口退税,经查属于套用他人出口信息假报出口,造成2020年9月多退税款25,221.92元,2020年10月多退税款30,861.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行为属于骗取出口退税,合计骗取出口退税款56,083.38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报关单号531620200161148929001、531620200161792656001对应的海运提单原件,外调的货代公司订舱单、情况说明等,真实货主广西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原件,港口查询的拖车信息回函原件,外调的拖车公司订舱单、情况说明等; (2)你公司签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及《附表1-2》《附表2》《附表3》等资料。 (二)经检查,2020年至2021年你公司有18份出口报关单对应的备案单证资料不齐。经责令限改后,你公司仍未能提供相应的备案单证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未按规定保管备案单证。
处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七)第48项“违法程度一般”处罚基准的规定,对你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处以骗取出口退税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56,083.38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保管备案单证的行为处以1,000.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5.70833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2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10-2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900MB2D01922B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900MB2D01922B
地方编码: 4409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