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鑫恒沣五金塑胶制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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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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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1300MA4XUNKWX1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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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罗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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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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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1321********3212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惠税稽 罚 〔2024〕 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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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发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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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你单位帐簿不全,存在未按照规定保管帐簿和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
检查人员已于2023年8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稽税通﹝2023﹞271号),要求你单位提供相关会计资料,并于2024年2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稽限改﹝2024﹞3号),限你单位于2024年2月4日前向我局提供明细账、总账等能证实业务真实性的相关会计资料。截止检查期间,你单位解释由于疫情、搬厂等原因造成资料丢失,无法提供完整健全的明细分类账、总账等会计资料。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的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导致会计账簿及相关资料残缺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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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项 “违法程度严重:丢失、故意损坏、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等规定,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帐簿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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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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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对你单位处以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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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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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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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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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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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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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
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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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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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300MB2D02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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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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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1300MB2D02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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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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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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