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廉江市博凯木业有限公司雅塘分公司(以下简称博凯公司)2018年7月-2020年9月期间虚开的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6,856,980.33元,税额合计:960,875.87元,价税合计:7,817,856.20元)。
上述74份发已于所属期2018年7月-2020年11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款合计960,875.87元,涉及的金额已分年度结转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2018年度结转成本1,652,910.53元,2019年度结转成本1,544,011.73元,2020年度结转成本3,660,058.0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发布,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次修改)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你单位在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利用博凯公司虚开的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款并虚列成本,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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