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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韶关市广泓达矿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200338181638Q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338181638
法定代表人: 郑镇龙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582********6018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韶税稽 罚 〔2024〕 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存在账外经营,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税金及附加、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违法行为。 你公司2016年中标《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凡洞南部堆场低品位铜硫矿出售项目》,与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宝山矿业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大宝山矿业公司南部堆场约350万吨低品位铜硫矿。你公司购进大宝山矿业公司铜硫原矿,在大宝山矿业公司老铜选厂进行选矿加工,主要成品为铜精矿、硫精矿。你公司在2016年-2018年取得大宝山矿业公司开具的约330万吨低品位铜硫矿原矿发票,原矿堆放于大宝山南部堆场,你公司负责装运。大宝山矿业公司根据装运情况,每月出具《外销(350万吨)低品位铜硫矿矿量结算表》。 根据你公司2020年-2022年每月原矿进矿表(大宝山矿业公司《外销(350万吨)低品位铜硫矿矿量结算表》)、每月整套生产报表(含《选矿指标》表、《铜、硫实际回收率计算》、《铜精矿生产统计表》、《硫精矿生产统计表》、《生产原矿表》、《生产铜精矿原始记录表》、《生产硫精矿原始记录表》等表格)、每月《硫精矿销售表》和《铜精矿销售表》、《综合报表》、原始地磅过磅记录、《产品销售结算单》、《点价通知单》,你公司2020年-2022年从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装运低品位铜硫矿原矿干重2,407,414.5吨,生产领用原矿(干矿)2,415,504.17吨,原矿铜金属10,439.62吨、硫含量323,816.31吨,产出铜精矿铜含量7,106.63吨、硫精矿硫含量248,364.802吨(折标吨量709,613.72吨),铜回收率约为68%、硫回收率约为76%。2020年-2022年销售铜精矿铜金属7078.22吨,已开发票4457.10吨、未开发票2621.12吨;销售硫精矿硫含量247,484.12吨(折标吨量707,097.58吨),已开发票(折标吨量)545,213.77吨、未开发票(折标吨量)161,883.81吨。 根据你公司内账《韶关市广泓达矿业有限公司现金日记账》、《产品销售结算单》、销售合同、个人账户银行流水等资料,你公司向郴州乾泰实业有限公司、韶关市盛世金茂矿业有限公司、韶关市恒展物资有限公司等公司销售铜精矿、硫精矿等矿产品,部分开具发票申报纳税,部分不开具发票不申报纳税。未开票收入通过法定代表人郑**、股东梁**、员工江**、员工欧**、员工周**、温**、朱**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 经检查,你公司2020年-2022年期间将生产的铜精矿、硫精矿等矿产品对外销售,通过个人银行账户等方式收取货款,取得矿产品销售含税收入207,217,641.81元、运输费含税收入1,509,542.96元、水费含税收入24,301.00元;提供过磅服务和运输管理服务,取得含税收入269,996.00元;将设备场地出租,取得租赁含税收入1,400,000.00元;取得向客户收取的罚款含税收入32,500.00元;取得工程违约金收入10,000.00元;取得向供应商和员工收取的罚款收入21,300.00元;取得利息收入17,802.79元;取得不保本理财收益2,214.82元。以上收入未在账上作收入处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税金及附加、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另外,你公司存在书立应税凭证未缴纳印花税的违法行为。你公司签订的《低品位铜硫矿加工承包合同》,2022年发票结算金额合计68,013,095.68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签订的《道路修筑、路基修缮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广泓达厂房修缮工程项目》、《水泵房坝体塌方处理工程项目合同》、《挖矿工程合同》、《挖、堆、晒矿工程》等合同,金额合计5,358,297.00 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省大宝山矿业有限公司2020年-2022年每月《外销(350万吨)低品位铜硫矿矿量结算表》、你公司2020年-2022年每月生产报表(含《选矿指标》表、《铜、硫实际回收率计算》、《铜精矿生产统计表》、《硫精矿生产统计表》、《生产原矿表》、《生产铜精矿原始记录表》、《生产硫精矿原始记录表》等),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和矿产品产量......(11)你公司理财产品申购记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证明该理财产品收益情况。 对于该违法事实,我局于2023年12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韶税稽罚告〔2023〕28号)后,你公司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依法举行听证,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存在相关成本未扣除,会上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并主张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局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你公司偷税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你公司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你公司主张。因此我局不予采纳。 (二)你公司2021年-2022年期间存在应扣未扣税款的违法行为。 经检查,你公司2021年-2022年期间内账现金日记账记载向股东梁**、黄**、郑**、范**支付分红款合计163,093,876.19元,其中梁**56,995,168.57元、黄**53,788,247.96元、郑**26,566,489.12元、范**25,743,970.54元。股东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你公司应扣未扣税款32,618,775.24(163,093,876.19×2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账外经营,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属于偷税,少缴增值税24,142,190.1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89,953.32元,印花税40,065.37元,企业所得税44,862,357.28元,合计70,734,566.12元。对你公司账外经营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以0.5倍罚款,即35,367,283.1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规定,你公司向股东支付股息红利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应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你公司2021年-2022年期间向股东分红163,093,876.19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公司应扣未扣税款32,618,775.24(163,093,876.19×20%)元。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行为处以0.5倍罚款,即16,309,387.62元。
罚款金额(万元): 5167.66707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0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1-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200MB2D02861R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200MB2D02861R
地方编码: 44020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