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一)你公司存在以下4项违法事实:
1.你公司以农贸广场项目12间商铺抵偿林某某债务,隐瞒应税收入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申报缴纳所属期2016年2月营业税1,518,988.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6,329.20元。
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你公司以农贸广场项目12间商铺抵偿债务,存在应税行为但隐瞒应税收入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因此,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0982执异27号)、付款通知书及相关附件资料;
(2)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勇及会计李某某进行的询问(调查)笔录;
(3)你公司2022年12月24日提供的情况说明;
(4)你公司加具意见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5)你公司2023年5月29日提供的情况说明。
(6)经你公司陈述申辩后,我局实地复核取得的证据:
①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9民终3183号、化州市自然资源局答复函;
②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提供的执行裁定书(2020)粤0982执异27号及其所附的林某某的情况说明、执行笔录、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通知书、付款委托书、交易对手流水查询、单位汇款委托书、网签系统导出数据、你公司致林某某的函、招商引资代理合同、租赁合同、招商引资进度报告、收款收据、照片复印件等材料。
2.你公司以农贸广场项目负1层停车场及第5层商铺抵偿梁某某工程款债务,该行为应视同销售,计税金额合计36,419,820.00元。你公司隐瞒应税收入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申报缴纳所属期2016年3月营业税1,820,991.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7,469.37元。
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你公司以农贸广场项目负1层停车场及第5层商铺抵偿梁某某工程款债务,存在应税行为但隐瞒应税收入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因此,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化州市农贸广场项目施工补充合同》《公证书》;
(2)你公司及梁某某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
(3)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勇实施的询问(调查)笔录及《化州市农贸广场工程款结算书》;
(4)你公司2022年12月24日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5)你公司2022年9月16日提供的关于《税务事项通知书》(茂税一稽税通[2022]393号)的回复材料;
(6)我局委托广东新鸿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7)你公司2022年12月24日提供的情况说明;
(8)你公司2023年7月25日提供的情况说明;
(9)你公司加具意见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10)经你公司陈述申辩后,我局实地复核取得的证据:
①梁某某提供的自述材料、公证书、化州市农贸广场项目施工补充合同、化州市农贸广场工程款结算书、化州市农贸广场项目施工合同;
②梁某某提供的收款收据、收据、现金支出证明单、车位买卖合同;
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化州市自然资源局答复函;
④我局检查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相关影音记录。
3.你公司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通过化州市粤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收售房款,金额合计4,637,304.00元,隐瞒应税收入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申报缴纳所属期2014年11月、2015年6月营业税合计231,865.2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16,230.56元。
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结合已查实的你公司违法事实,你公司存在应税行为但隐瞒应税收入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因此,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2022年4月13日提供的2份自述材料、收款凭证及明细账;
(2)你公司2022年12月24日提供的情况说明;
(3)你公司加具意见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4.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25套普通住宅,金额合计9,337,678.00元,隐瞒应税收入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申报缴纳2015年至2016年营业税合计424,373.20元、增值税合计40,486.3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32,540.17元。
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结合已查实的你公司违法事实,你公司存在应税行为但隐瞒应税收入并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因此,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2022年12月24日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普通住宅合同及你公司收款凭证;
(2)你公司2022年4月13日提供的自述材料、收款凭证;
(3)你公司2022年4月13日提供的情况说明及销售明细表;
(4)你公司2022年12月24日提供的情况说明;
(5)《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9年版》(工程编号:20141118,合同编号:20140020);
(6)你公司加具意见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二)综上,经查实上述1至4项涉及的违法事实,结合你公司2014年至2016年各税费种申报情况进行纳税调整后,你公司少缴税款情况及定性如下:
1.少缴税款情况
(1)营业税、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2014年至2016年营业税合计3,996,217.90元、增值税合计40,486.3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282,569.30元。
(2)企业所得税
①经检查,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增加额286,182.40元,纳税调整减少额162,734.76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3,447.64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0,861.91元,已申报企业所得税0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0,861.91元。
②经检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增加额978,942.00元,纳税调整减少额575,862.43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1,696,579.57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24,144.89元,已申报企业所得税323,375.00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0,769.89元。
③经检查,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增加额6,808,284.16元,纳税调整减少额3,845,469.58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9,802,958.08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950,739.52元,已申报企业所得税4,210,035.88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740,703.65元。
(3)印花税
2015年至2016年印花税合计19,858.70元。
2.定性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公司的上述4项违法行为属于偷税。
(三)针对你公司提出的涉及违法事实以外的陈述申辩意见(如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勇本人的状态问题、你公司会计李某某的身份问题、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效力问题等),经复核,反馈如下:
1.你公司未提供支持以上陈述申辩意见的证据材料;
2.李某某于2017年8月至2023年8月期间担任鸿盛公司会计;
3.我局检查过程中取得的你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真实合法。
因此,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复核情况有以下证据和上述1至4项违法事实的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化州市税务局提供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清册;
(2)国家税务总局化州市税务局提供的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对李某某的询问(调查)笔录、李某某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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