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你公司2018年至2022年期间存在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多列支出、部分合同单方修改合同条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2018年至2022年期间已竣工(或已完工、交工)工程中,存在部分销售收入在账簿上未作销售收入处理,亦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其中销售收入461,055.91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销售收入43,431,697.94元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2020年乐昌市大源镇永济桥(等8个)村拆旧复垦项目epc总承包(包组一)工程款3,037,739.38元,入账列支成本2020年474,650.00(不含税464,137.62)元,2021年94,400.00(不含税94,216.50)元,该工程未在账簿上列收入,系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你公司部分合同单方修改合同条款,明知无实际发生甲供材行为,仍以甲供材的名义选择适用简易计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146893.62元、城建税10282.56元)税款157,176.18元,共计少缴税款5,647,806.81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乐昌市梅花镇村级学校改造薄弱学校建设项目、京广高铁乐昌东站广场综合管理用房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乐昌市坪石镇河丰村渠道维修工程(2018年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生产安置资金项目)等项目工程合同及结算单;(2)《少列收入明细表》;(3)《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4)公司情况说明;(5)公司会计报表;(6)公司科目明细账及取样凭证;(7)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询问笔录;(8)公司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9)关于《S518线乐昌两江至白石段路面改造工程》的补充协议等12份补充协议;(10)“工程结算成本”科目列支2020年乐昌市大源镇永济桥(等8个)村拆旧复垦项目epc总承包(包组一)记账凭证;(11)你公司补充提供的涉及简易计税工程的完整合同,乐昌市廊田镇新农村建设项目——葫芦坪村委会——老亚滩村、乐昌市廊田镇新农村建设项目——葫芦坪村委会——高坪水村两项目对甲方提供材料条款,手写“甲方提供永久性标识牌一块”与项目发包方乐昌市廊田镇政府提供的合同同一页同一栏中,无此项目,廊田镇政府证实,这两个建设项目本身不存在甲供材的约定。
证据(1)(2)(3)(4)证明你公司取得了工程收入的事实;证据(6)(7)(8)(9)证明你公司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违法事实;证据(3)(5)(7)(8)(10)证明你公司取得与收入无关的成本在账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事实;证据(11)证明你公司部分合同单方修改合同条款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了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的税收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韶税二稽罚告〔2024〕2号)后,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