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新乐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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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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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103559110761K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559110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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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钿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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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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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0520********4634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潮税稽 罚 〔2023〕 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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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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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一)你公司2019年9月增加实收资本1000万元,没有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你公司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合计17944.14元没有按规定作转出处理,其中2019年7289.04元、2020年6442.52元、2021年4212.58元。
(三)在“管理费用-福利费”中列支与收入无关的支出合计575260.00元,其中2020年4680.00元、2021年570580.00元。
(四)在“管理费用-福利费”中列支应属于业务接待费的支出合计890520.59元,其中2019年21394.00元、2020年28141.59元、2021年8409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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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经过计算,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造成少缴印花税2500元、增值税17944.1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56.09元、企业所得税212335.19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合计234035.42元,其行为已构成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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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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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701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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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11.7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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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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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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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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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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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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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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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5100MB2D0355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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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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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5100MB2D0355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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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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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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