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你公司2019-2021年度存在取得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和列支成本,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2019年10月在与韶关市冬绪燃料贸易有限公司并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由韶关市冬绪燃料贸易有限公司2019年10月31日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为:开具的货物名称为*柴油*0号车用柴油(VI),发票代码4400193130,发票号码07504835,金额99,115.04元,税额12,884.96元,价税合计112,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涉及的金额款项先由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给韶关市冬绪燃料贸易有限公司,韶关市冬绪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扣除开票手续费后分别通过袁巧丽和刘先平个人账户转回到你公司指定黄卫学的个人账户,完成资金回流闭环。上述发票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已作账务处理,于2019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整。
你公司2021年11月在与湖南国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并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由湖南国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21年11月26日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为:一份发票代码为4300213130,发票号码为03678395,货物名称为*柴油*0号车用柴油(VI),金额66,371.68元,税额8,628.32元,价税合计75,000.00元;另一份发票代码为4300213130,发票号码为03678396,货物名称为*柴油*0号车用柴油(VI),金额66,371.68元,税额8,628.32元,价税合计75,000.00元。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32,743.36元,税额合计17,256.64元,价税合计150,000.00元。上述发票涉及的金额款项先由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湖南国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湖南国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扣除开票手续费后,通过何志群个人账户转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诚炬,完成资金回流闭环。上述发票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已作账务处理,于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整。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反映,你公司与韶关市冬绪燃料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国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综合上述情况,你公司存在主观故意取得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在账簿上列支成本,造成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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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款及税前列支,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于偷税,少缴增值税30,141.6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09.91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878.44元,合计少缴税款37,129.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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