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用信息双公示 > 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阳春市宏洋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781324737340R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324737340
法定代表人: 李鸿安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727********4917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阳税稽 罚 〔2023〕 19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骗税
违法事实: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 1.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方面 根据阳西县公安局提供的《起诉意见书》所附阳江市启阳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报告》(阳注查﹝2022﹞21号)(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你公司2016年11月至2021年8月期间收到出口商品退税的出口商品,实际成交总价应为133664358.07元。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取得你公司2016年11月至2021年8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报关单信息其成交总价为400993073.80元,根据刑事判决书中犯罪嫌疑人蓝彩兰、刘维娟、黄汉波、严美丹等人的供述,每份合同虚高2至3倍价格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因此根据有利于纳税人原则采取宏洋企业虚高合同价格3倍的原则,计算出其真实成交总价为133664358.0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的规定,你公司账簿登记的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进项成本是虚增的,同时对应的资金流也是虚假的,难以查账,应按《专项审核报告》核定的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133664358.07元计算应退税额。 2.进项税额抵扣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公司虚增进项成本,所购进的串竹、竹片、芒、岗松等原材料或半成品的发票是虚开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你公司税款所属期2016年11月至2021年8月申报的进项税额为15137315.02元,其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进项税额13867776.58元是虚开发票的税额,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69538.44元是购进水电和其他辅助材料时取得的发票,暂未发现异常。故你公司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269538.44元。 3.多收到的退税额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五条第(一)项第1、2、3目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免抵退税款所属期2016年11月至2021年8月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为19832060.67美元,采用销售额发生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133664358.07元,进项税额为1269538.44元,应纳税额为1347721.35元,应免抵退税额为18089234.96元;应退税额为638231.41元;应免抵税额为17451003.56元。 你公司已免抵退税额为54225278.36元,已退税额为 39030518.46元,已免抵税额为15194759.90元。多收到的退税额为38392287.05元;调整免抵税额为2256243.66元。 4.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以及第(二)项第1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出口货物所购进原材料或半成品的发票是虚开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该部分在2016年10月至2021年7月期间出口的货物销售额为59496182.00美元采用销售额发生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含税销售收入为400993073.80元,根据刑事判决书中犯罪嫌疑人蓝彩兰、刘维娟、黄汉波、严美丹等人的供述,每份合同虚高2至3倍价格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因此根据有利于纳税人原则采取宏洋企业虚高合同价格3倍的原则,计算你公司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16478539.96 元,销项税额为17182832.46元,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时应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319987.52元,应纳税额为14862844.93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五条第(一)项第1、2、3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你公司通过虚增进项成本、低值高报申报出口、制造虚假资金流、购买外汇弥补真假合同之间外汇差额等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除追缴其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38392287.05元外,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即38392287.05元。
罚款金额(万元): 3839.2287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8-0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08-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700MB2D023940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700MB2D023940
地方编码: 44170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