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你公司2020年1月至2023年2月取得收入未作记账处理,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是偷税。
经检查,你公司2020年1月至2023年2月期间少申报收入累计26,261,271.36元(不含税),其中2020年实际销售收入12,399,598.45元,申报收入3,104,367.70元,少申报收入合计9,295,230.75元。2021年实际销售收入14,882,820.04元,申报收入5,696,161.73元,少申报收入合计9,186,658.31元。2022年实际销售收入13,940,425.27元,申报收入7,110,916.73元,少申报收入合计6,829,508.54元。2023年1月至2月实际销售收入2,290,888.76元,申报收入1,341,015.00元,少申报收入合计949,873.76元。上述少申报收入未在账上反映,未作收入处理,未进行纳税申报,并至检查日止未开具发票、未作纳税调整,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合计3,595,264.26元。
我局于2023年9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河税一稽罚告〔2023〕4号)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认为上述违法事实情况属实,无异议,对你公司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理处罚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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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取得收入未作记账处理,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行为,是偷税,造成少缴增值税3,413,965.2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5,415.28元、企业所得税35,883.71元,是偷税,对你公司少缴税款处以0.6倍罚款,即(3,413,965.27+145,415.28+35,883.71)×0.6=2,157,158.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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