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情况
受理号:
144000********10229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企业所得税退税
内容:
申请企业所得税退税退税流程
咨询人:
陈诗宇
咨询时间:
2019-08-27 15:5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08-28 17:38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因此,纳税人经年度申报后确认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抵税。另外,办理该事项具体所需资料及流程,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退抵税(费)审批->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栏目查看及下载相关内容。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