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情况
受理号:
144000********23630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企业外购商业预付卡赠送客户税务规定
内容:
您好!我司购买商业预付卡(购物卡)赠送客户在1.增值税是否要视同销售(因为外购此购物卡是无法抵扣进项税额);2.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确认视同收入;3.个人所得税是否要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
咨询人:
黄立清
咨询时间:
2021-06-18 11:1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6-21 10:23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您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