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情况
受理号:
144000********53713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内容:
您好,我司是锂离子电芯生产企业,下游客户是生产锂离子电池企业。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其一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大类。经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版,大类38是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下属小类3841是锂离子电池制造。因我司所生产的锂离子电芯实为锂离子电池生产的最核心部件,我司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所选择的商品名称为锂离子蓄电池,商品编码为10904130204********0000000。是否能于此或其他相关政策认定我司属于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感谢回复!
咨询人:
黄少鹏
咨询时间:
2021-06-17 18:31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6-18 17:18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税务总局2021第15号公告,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您可以根据贵公司实际情况判别是否属于先进制造业,具体属性认定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致电广东税务12366进行电话咨询,衷心感谢您对广东税务12366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