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情况
受理号:
144000********16085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车辆通行费增值税
内容:
请问取得的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日期为2020年,通行起止日即实际通行时间为2019年,该发票可以核销么?进项税能否抵扣?
咨询人:
高鹏
咨询时间:
2020-10-20 14:5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0-21 10:34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如上述进项发票开具内容无误,购买方可按规定申报抵扣。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