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情况
受理号:
244000********48166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房产税的计算
内容:
1.请问广州市的企业,在广东东莞购入房产,可否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房产税和土地税?2.企业持有房产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查过有关税法是这样说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现假设企业有一套房产,原值是100万,假设扣除比例为30%,每季应交的房产税为100(1-30%)*1.2%/4=0.21万元,若把目前房产税可减半征收的优惠考虑进去的话,那么每季应交房产税为0.21/2=0.105万元,请问我以上的计法及理解对吗,麻烦解答一下,谢谢
咨询人:
梁瑞冰
咨询时间:
2021-05-07 17:06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5-13 17:30
回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所咨询的问题,请您补充提供具体情况说明(具体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等)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建议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粤府〔1986〕168号)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自用房产的房产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1.2% 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3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建议您可参考上述规定,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减半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项“自2020年10月1日起,调整以下税种的纳税期限: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2020年一至三季度(税款所属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纳税人应当于2020年第三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上述申报期限只适用于广州市,如房产所在地在东莞市,建议您可留言时选择对应地市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业务类型进一步咨询了解。 如涉及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操作及系统问题,您可拨打12366-1-1咨询,或建议您关注“广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在“智能咨询”中选择“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操作在线咨询”进一步了解情况。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