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情况
受理号:
144000********01904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电信局开具预存费的发票问题
内容:
请问,我公司在中国电信佛山分公司预存了话费,对方开出的发票中“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为”*电信服务*预存费用“,税率处为”*“,票据金额为927元。公司实际使用后,要求对方按实际使用情况开具发票,但对方回复我公司预存费用时已对我公司开过发票,不再重复开具发票了,只提供了一份当月账单。请问这种情况下,预存费的发票是否可以直接入账为企业费用,不在当年的汇算清缴中纳税调减?
咨询人:
王媛
咨询时间:
2020-11-10 11:23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0-11-11 10:55
回复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