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情况
受理号:
244000********55581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股东向企业借款的疑问
内容:
1、企业股东向企业借款,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市场化利率,期限一年以内,但是跨12月份和汇算清缴时间,是否需要视同分红缴纳个税? 2、如果借款期满股东归还借款和利息,再继续另起新借款合同,会否被认定为分红需要缴个税?
咨询人:
刘生
咨询时间:
2019-07-31 16:02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08-12 18:10
回复内容:
广东税务12366回复: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因此,如您企业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则您企业股东向企业的借款,在纳税年度内未归还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应视为红利分配,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新的借款合同应按照新的纳税年度重新计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