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情况
受理号:
144000********35347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民办养老院政府补助是否要征收所得税
内容:
民办养老院政府床位费补助是否要征收所得税
咨询人:
廖兰
咨询时间:
2019-08-06 09:20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19-08-07 11:47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请提供补助款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界定。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您仍有疑问欢迎致电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