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说明
根据党中央部署要求、“三定”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和服务工作;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费政策;承办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依法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责,未列入权责事项表的,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应根据法律法规、税务部门规章、“三定”规定和党中央部署要求、国务院有关规定,全面正确履行相关职责。未按权责事项表正确履职并产生追责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要以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落实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制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服务指南或工作规范,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立法变化、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由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按规定程序相应调整更新权责清单。
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权责清单》,旨在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12366)。
二、权责事项表
|
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
1 |
税务管理 |
080200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
|
其他权责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2 |
税务管理 |
060300 |
对发票领用的确认 |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3 |
税务管理 |
080300 |
代开发票 |
|
其他权责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
4 |
税费征收 |
010101 |
增值税征收管理 |
增值税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
5 |
税费征收 |
010201 |
消费税征收管理 |
消费税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征收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纳税人具体纳税期限。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到税务机关或采取邮寄、数据电文等其他方式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4.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应当开具完税凭证。 5.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 6.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应当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推进精准监管,促进税收共治。 2.税务机关适时组织开展成品油消费税风险排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授权。 3.税务机关按照《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并结合检测结论,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综合判定对受检单位生产经营的成品油涉税产品的处理意见。 4.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
6 |
税费征收 |
010301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 |
车辆购置税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
7 |
税费征收 |
010401 |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
企业所得税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
8 |
税费征收 |
010501 |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
个人所得税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
9 |
税费征收 |
010601 |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
土地增值税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
10 |
税费征收 |
010701 |
房产税征收管理 |
房产税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11 |
税费征收 |
010801 |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
12 |
税费征收 |
010901 |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
耕地占用税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
13 |
税费征收 |
011001 |
契税征收管理 |
契税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
14 |
税费征收 |
011101 |
资源税征收管理 |
资源税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
15 |
税费征收 |
011201 |
车船税征收管理 |
车船税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
16 |
税费征收 |
011301 |
印花税征收管理 |
印花税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
17 |
税费征收 |
011401 |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 |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
18 |
税费征收 |
011500 |
烟叶税征收管理 |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
19 |
税费征收 |
011601 |
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
环境保护税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
20 |
税费征收 |
012801 |
社会保险费征收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
21 |
税费征收 |
012802 |
社会保险费征收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
22 |
税费征收 |
012803 |
社会保险费征收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
23 |
税费征收 |
012804 |
社会保险费征收 |
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
24 |
税费征收 |
012805 |
社会保险费征收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
25 |
税费征收 |
012806 |
社会保险费征收 |
工伤保险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
26 |
税费征收 |
012807 |
社会保险费征收 |
失业保险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
27 |
税费征收 |
012901 |
非税收入征收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 |
行政征收 |
1.《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四十六)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28 |
税费征收 |
012902 |
非税收入征收 |
土地闲置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四十六)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29 |
税费征收 |
012903 |
非税收入征收 |
教育费附加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
30 |
税费征收 |
012904 |
非税收入征收 |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31 |
税费征收 |
012905 |
非税收入征收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1.《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32 |
税费征收 |
012906 |
非税收入征收 |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第一条第二项。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
33 |
税费征收 |
012907 |
非税收入征收 |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 |
行政征收 |
1.《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四十六)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34 |
税费征收 |
012908 |
非税收入征收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四十六)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35 |
税费征收 |
012909 |
非税收入征收 |
石油特别收益金、国家留成油收入征收 |
行政征收 |
1.《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四十六)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36 |
税费征收 |
012910 |
非税收入征收 |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1.《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四十六)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
37 |
税费征收 |
012911 |
非税收入征收 |
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1.《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四十六)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38 |
税费征收 |
012912 |
非税收入征收 |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四十六)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39 |
税费征收 |
012913 |
非税收入征收 |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1.《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四十六)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
40 |
税费征收 |
012914 |
非税收入征收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1.《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四十六)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41 |
税费征收 |
012919 |
非税收入征收 |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征收 |
行政征收 |
1.《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四十六)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42 |
税费征收 |
012920 |
非税收入征收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四十六)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43 |
税费征收 |
012921 |
非税收入征收 |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四十六)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
44 |
税费征收 |
012922 |
非税收入征收 |
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 |
行政征收 |
1.《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四十六)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45 |
税费征收 |
012923 |
非税收入征收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四十六)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46 |
税费征收 |
GD012925 |
非税收入征收 |
矿区使用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7号)。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
47 |
税费征收 |
GD012926 |
非税收入征收 |
工会经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48 |
税费征收 |
GD012927 |
非税收入征收 |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省级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范围(第一批)的批复》(粤府函〔2018〕384号)。 |
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
49 |
税费征收 |
GD013000 |
职业年金征收 |
|
行政征收 |
1.《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
50 |
监管执法 |
040602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开具、使用、缴销、存放、保管发票,未按照规定报备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
51 |
监管执法 |
040603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规定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丢失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
52 |
监管执法 |
040604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虚开或者非法代开发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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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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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监管执法 |
040607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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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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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监管执法 |
040608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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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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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监管执法 |
040609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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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监管执法 |
GD061100 |
社保非正常户的认定和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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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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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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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税费服务 |
081500 |
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涉税业务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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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责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2.《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公布)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 3.《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修改)第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实名制管理。 3.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实行涉税业务的集中管理与服务。 4.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涉税服务人员信用复核申请开展复核。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示提醒、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约谈,扣减信用积分或者纳入负面信用记录(第一、二项情形除外);情节较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扣减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或者纳入负面信用记录(第一、二项情形除外),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情节严重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予以公告,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应当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2.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且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提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变更市场主体登记;对超过市场监管部门限期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扣减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或者纳入负面信用记录,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情节较重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予以公告,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应当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税务机关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予以公告,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应当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对税务师事务所由其行政登记的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参与或者违规干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经营活动的; 2.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未依法对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的; 3.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不当交往,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