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22.3 |
名 称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退费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关于加强我省社会保险费退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4〕71号) |
||||||||||||
适用对象 |
囗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囗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 |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地址 |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134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
地址 |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134号 |
||||||||
适用条件 |
1.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信息变更、停保、续保、缴费基数调整、申报、缴费等业务。 2. 灵活就业人员因重复缴纳、或错误缴纳社保费申请退费的。退费采取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核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医疗保障部门退还的方式。由于税务机关原因引起的多收、错收社会保险费退费,税务机关依职权发起退费核验,并将退费信息传递给人社或医保部门。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 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退费采取税务机关受理核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医疗保障部门退还的方式。 2.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医疗保障部门。人社或医保部门将款项退还缴费人,按月将已办理的退费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机关进行退费销号。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按照政策规定参保后中断缴费后不得补缴的欠费,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定期进行核销,避免产生虚欠。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办税服务大厅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受理核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退费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阳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4-88710079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54-88719647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阳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134号 0754-88716149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阳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134号 0754-88716149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