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编 码 | 3.3.2 | 名 称 |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 设定依据 |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八条。 2.《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基金监督条例》(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 | ||||||||||||
| 适用对象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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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 实施机关 | 
 依据实际情况由省级税务机关、市级税务机关或县级税务机关核准 | 管辖范围 | 
 依实施机关而定 | 地址 | ―― | ||||||||
| 适用条件 |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用人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核查,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用人单位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核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调取账簿等有关资料,应当向用人单位开付清单。 | ||||||||||||
| 裁量标准 | ―― | ||||||||||||
| 提交材料 |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 办理流程 | |||||||||||||
| 特殊规定 |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 部门衔接 |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用人单位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办税服务大厅 |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用人单位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开展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调取资料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人单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用人单位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濠江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4-87381090 |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濠江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54-87387834 |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濠江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府前路中段73号税务大楼 0754-87380320 |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由核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复议(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 |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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