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
发布时间:2020-09-01 14:33:5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58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3.3.1

名    称

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

权力类型

社保费检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适用对象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地址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长平路155号

适用条件

1. 税务机关应当先责令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
2.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用人单位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3. 税务人员执行查询任务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和相关文书;
4.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费征收以外的用途。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用人单位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办税服务大厅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未按规定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
2.违反法定程序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的;
3.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155号   邮政编码:515041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纳服股

联系方式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155号   邮政编码:515041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155号   邮政编码:515041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汕头市龙湖区长平东路155号   邮政编码:515041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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