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5-11-28 17:00:0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权责清单

一、总  则

根据党中央部署要求、“三定”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进出口税收的管理工作,拟订具体实施办法;负责进出口税收具体业务问题的解释和处理;参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出口退(免)税年度安排,分配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退税安排;指导出口退税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进出口税收风险管理和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车辆购置税具体业务问题的解释和处理工作;组织落实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导车辆购置税的日常管理和日常检查;参与车辆购置税的风险管理和纳税辅导、咨询服务和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承办汕头市税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权责事项表

序号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

权责类型

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

追责情形

1

税务管理

080100

税务登记

其他权责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登记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设立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依法办理。扣缴义务人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依法办理。
3.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依法办理。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的,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依法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并在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接收并核对纳税人填报的《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组织应对。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登记相关信息推送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序号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

权责类型

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

追责情形

2

税费服务

081700

税收普法宣传

其他权责事项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一、相关程序
1.落实普法责任制。
2.明确普法内容。
3.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向社会开展普法。

二、工作要求
1.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坚持条块结合、密切协作;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
2.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
、监督措施
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普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工作指导,确保普法工作取得实效。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3.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4.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三、附  则

(一)总则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责,未列入权责事项表的,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应根据党中央部署要求、“三定”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全面正确履行相关职责。

(二)未按权责事项表正确履职并产生追责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要以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落实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制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服务指南或工作规范,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四)根据立法变化、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由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按规定程序相应调整更新权责清单。

附注: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权责清单》,旨在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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