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9号)的规定,现将我市2023年第四季度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及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的情况予以公告(见附件)。
附件:1.正常户纳税人欠税公告信息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税公告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4年1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9号)的规定,现将我市2023年第四季度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及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的情况予以公告(见附件)。
附件:1.正常户纳税人欠税公告信息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税公告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