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1教育费附加征收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7 18:41:09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1.27.1

   

教育费附加征收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2.《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www.etax-gd.gov.cn/点击导航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海丰县税务局公平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公平镇、黄羌镇

地址

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公平镇青湖三路(点击导航

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点击链接至办税指南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XX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1.27.1教育费附加征收流程图.doc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0660-6293608

www.etax-gd.gov.cn

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公平镇青湖三路

进度结果查询

0660-6293608

www.etax-gd.gov.cn

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公平镇青湖三路

结果名称及样本

www.etax-gd.gov.cn

 

结果公示渠道

www.etax-gd.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擅自减免教育费附加或者改变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在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海丰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660-6621775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海丰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660-6604801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海丰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海丰县海城镇红城大道西838

0660-6690628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海丰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红城大道西838  0660-6605922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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