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5-11-28 17:00:00来源:0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编制说明

根据党中央部署要求、“三定”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二)承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部署的“千户集团”企业名册管理、数据补充采集、风险应对等专业化管理和个性化服务工作;(三)开展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经济分析及与同类企业的比较分析;(四)指导重点税源企业完善税务分析防控体系;(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考核本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等。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依法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责,未列入权责事项表的,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应根据党中央部署要求、“三定”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全面正确履行相关职责。未按权责事项表正确履职并产生追责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要以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落实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制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服务指南或工作规范,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立法变化、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由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按规定程序相应调整更新权责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权责清单》,旨在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660-3296543

二、权责事项表

序号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

权责类型

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

追责情形

1

监管执法

030101

税务检查

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项。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事项等。
2.税务机关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3.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4.税务机关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退还账簿资料时,应当由被查对象核对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签章确认。
5.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检查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或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发票换票证或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6.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7.税务机关收集、获取证据材料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不得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序号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

权责类型

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

追责情形

2

监管执法

030102

税务检查

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事项等。
2.税务机关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3.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4.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5.税务机关收集、获取证据材料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不得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3

监管执法

030103

税务检查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事项等。
2.税务机关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3.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4.税务机关制发相关税务文书,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并送达给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5.税务机关收集、获取证据材料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不得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序号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

权责类型

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

追责情形

4

监管执法

030104

税务检查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事项等。
2.税务机关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3.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办公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4.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并按规定制作询问笔录。
5.税务机关收集、获取证据材料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不得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5

监管执法

030105

税务检查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事项等。
2.税务机关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3.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
4.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5.税务机关收集、获取证据材料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不得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序号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

权责类型

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

追责情形

6

监管执法

030106

税务检查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事项等。
2.税务机关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3.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
4.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5.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6.税务机关收集、获取证据材料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不得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7

监管执法

030107

税务检查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事项等。
2.税务机关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3.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4.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收集、获取证据材料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不得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序号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

权责类型

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

追责情形

8

监管执法

030108

税务检查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事项等。
2.税务机关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3.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
4.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5.税务机关收集、获取证据材料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不得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9

税费服务

081700

税收普法宣传

其他权责事项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一、相关程序
1.落实普法责任制。
2.明确普法内容。
3.切实做好本系统普法。
4.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制定过程向社会开展普法。
5.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向社会开展普法。
6.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
二、工作要求
1.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坚持条块结合、密切协作;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
2.创新普法工作方式方法。
、监督措施
1.把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推动普法责任制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2.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普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工作指导,确保普法工作取得实效。
、部门间职责衔接
对于综合性法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增强法治宣传社会整体效果。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3.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4.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序号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编码

权责事项

子项

权责类型

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

追责情形

10

监管执法

081800

纳税人税收风险分析及组织应对

其他权责事项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二、主要任务(五)优化税务组织体系 省级税务局重点加强数据管理应用、大企业税收管理、国际税收管理及税收风险分析推送等方面职责。市级、县级税务局重点加强税源管理和风险应对工作,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一、相关程序
1.风险分析。省、市税务机关研究建立风险分析指标体系和模型,并运用指标和模型,对涉税信息进行扫描、分析和识别,形成税收风险应对任务。
2.风险推送。省、市税务机关扎口管理本系统税收风险应对任务,并统筹组织开展应对。
3.风险应对。省、市、县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风险和信用状况依法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做好风险应对工作。
4.反馈考核。省、市、县税务机关对税收风险应对结果进行跟踪指导。
二、工作要求
1.充分归集和运用内外部涉税信息,夯实税收风险分析的数据基础。
2.持续优化风险分析指标体系和模型。
3.充分利用相关部门共享信息进行税收风险分析。
4.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风险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监督措施
加强对税收风险管理过程监控和风险应对效果评价结果的应用,完善管理措施,提出政策调整建议,实现持续改进。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1

税务管理

082400

涉税信息报送管理

其他权责事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3.《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涉税信息报送的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确定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涉税信息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规定。

3.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可以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相关方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

4.税务机关应当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涉税信息安全。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监管需要,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核查。

2.互联网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可以向社会公示。

三、监督措施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部门间职责衔接

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涉税信息共享。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故意伪造、篡改、隐瞒纳税人涉税信息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未履行信息管理职责,因疏忽导致信息丢失、损毁,或者泄露涉税信息的;

4.未按照规定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保密,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向他人提供涉税信息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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