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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根据党中央部署要求、“三定”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二)承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部署的“千户集团”企业名册管理、数据补充采集、风险应对等专业化管理和个性化服务工作;(三)开展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经济分析及与同类企业的比较分析;(四)指导重点税源企业完善税务分析防控体系;(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考核本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等。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依法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责,未列入权责事项表的,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应根据党中央部署要求、“三定”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全面正确履行相关职责。未按权责事项表正确履职并产生追责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要以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落实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制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服务指南或工作规范,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立法变化、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由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按规定程序相应调整更新权责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权责清单》,旨在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660-3296543) |
二、权责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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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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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监管执法 |
030101 |
税务检查 |
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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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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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监管执法 |
030102 |
税务检查 |
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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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监管执法 |
030103 |
税务检查 |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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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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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监管执法 |
030104 |
税务检查 |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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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监管执法 |
030105 |
税务检查 |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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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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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监管执法 |
030106 |
税务检查 |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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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监管执法 |
030107 |
税务检查 |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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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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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监管执法 |
030108 |
税务检查 |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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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税费服务 |
081700 |
税收普法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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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责事项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
一、相关程序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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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流程或业务领域 |
编码 |
权责事项 |
子项 |
权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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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监管执法 |
081800 |
纳税人税收风险分析及组织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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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责事项 |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二、主要任务(五)优化税务组织体系 省级税务局重点加强数据管理应用、大企业税收管理、国际税收管理及税收风险分析推送等方面职责。市级、县级税务局重点加强税源管理和风险应对工作,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
一、相关程序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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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税务管理 |
082400 |
涉税信息报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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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责事项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3.《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涉税信息报送的依据、程序、报送资料、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等。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确定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涉税信息报送的数据口径和标准,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的规定。 3.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可以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和相关方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 4.税务机关应当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涉税信息安全。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监管需要,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核查。 2.互联网平台企业、平台内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提供涉税信息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可以向社会公示。 三、监督措施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部门间职责衔接 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涉税信息共享。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故意伪造、篡改、隐瞒纳税人涉税信息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未履行信息管理职责,因疏忽导致信息丢失、损毁,或者泄露涉税信息的; 4.未按照规定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保密,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向他人提供涉税信息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