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市截止到2020年9月30日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企业(单位),且至本次公告前1日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