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编 码 1.10.1 名 称 契税征收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罗定市税务局素龙税务分局 地址 云浮市罗定市素龙街道朝阳路23号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罗定市税务局素龙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素龙街道、围底镇 地址 云浮市罗定市素龙街道朝阳路23号 适用条件 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照本条例完纳契税。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siteapps/webpage/gdtax/bszn/bszn_gdlist.jsp?code)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1.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2.各级税务、财政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共同研究强化土地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3.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税务、财政部门的需要,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对于通过征用或者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后,应及时把有关信息告知当地的税务、财政部门; 4.各级税务、财政部门在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xxmh/html/index.html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罗定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0766-3718839/云浮市罗定市龙华西路190号税务办公大楼)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罗定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0766-12366/云浮市罗定市龙华西路190号税务办公大楼)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罗定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0766-3718830/云浮市罗定市龙华西路190号税务办公大楼)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罗定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0766-3722778/云浮市罗定市龙华西路190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云城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