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耕地占用税减免
发布时间:2020-08-26 19:52:15 浏览次数:64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7.2房产税减免

 

基本信息

   

1.7.2

   

房产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www.etax-gd.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郁南县税务局连滩税务分局

地址

广东省郁南县连滩镇连滩大道连滩税务分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郁南县税务局连滩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连滩镇、河口镇、历洞镇、宋桂镇、东坝镇、南江口镇

地址

广东省郁南县连滩镇连滩大道连滩税务分局

适用条件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siteapps/webpage/gdtax/bszn/bszn_gdlist.jsp?code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纳税人申报享受房产税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房产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电话:0766-12366

2.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郁南县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0766-7334711 /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大堤路65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郁南县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0766-12366/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大堤路65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郁南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0766-7593122/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大堤路65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0766-8936339/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世纪大道中路29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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