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码 |
3.8 |
名 称 |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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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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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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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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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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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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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云浮市 |
地址 |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锦绣路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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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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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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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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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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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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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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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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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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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4.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 5.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6.税务机关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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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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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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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
0766-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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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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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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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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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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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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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世纪大道中路29号 0766-8936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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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世纪大道中路29号 0766-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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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世纪大道中路29号 0766-8936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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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世纪大道中路29号0766-8936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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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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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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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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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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