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4.8 | 名    称 | 对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处罚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阳江市 | 地址 | 广东省阳江市石湾北路163号(点击导航) | ||||||||
| 适用条件 |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裁量标准 | ―― | ||||||||||||
| 提交材料 |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 办理流程 | |||||||||||||
| 特殊规定 |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3487200758@qq.com 0662-3419207 | |||||||||||
| 进度结果查询 | 0662-3419207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 ||||||||||||
| 申请人责任 |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2.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而拒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9.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10.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创业路88号,电话:0662-3160780 |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北路163号,电话:0662-3419707 |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创业路88号,电话:0662-3162832 |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阳江市创业路88号,电话0662-3162832 |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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