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5 |
名 称 |
对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核准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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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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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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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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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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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白蕉分局珠峰办税服务厅、江湾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173号、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湾三路税务综合大楼附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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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
地址 |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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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且存在客观原因,属于下列情形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已选择确认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 (2)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 (3)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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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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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A02078《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 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3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及证明 4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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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15 |
承诺办理期限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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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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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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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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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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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办理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手续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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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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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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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756-5537672、5151778/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湾三路税务综合大楼附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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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0756-5537672、5151778/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湾三路税务综合大楼附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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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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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湾三路税务综合大楼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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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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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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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6-5537189/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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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12366/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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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756-6337901/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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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756-3216306/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12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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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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