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21 |
名 称 |
多缴税款退(抵)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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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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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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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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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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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白蕉税务分局江湾办税大厅、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白蕉税务分局珠峰办税大厅 |
地址 |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173号、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湾三路税务综合大楼附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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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白蕉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白蕉镇、白藤街道 |
地址 |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湾三路税务综合大楼附楼、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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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1、纳税人有因税务机关误收,或纳税人误缴而产生的应退税款。2、实行分期预缴、按期汇算结算的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形成的多缴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抵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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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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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 A07112《退(抵)税申请表》 2. 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复印件 3. 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原件 (容缺报送)。 4. 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对于在操作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纳税申报表、税款缴库等电子信息的,可以不再通过纸质资料复核、容缺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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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 |
法定办理期限 |
税务机关发现的,10日内办结;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日内查实并办结 |
承诺办理期限 |
同法定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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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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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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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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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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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当核实纳税人提供的材料,按规定办理,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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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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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756-5537672、0756-5151778/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湾三路税务综合大楼附楼、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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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0756-5537672、0756-5151778/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湾三路税务综合大楼附楼、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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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退抵税(费)审批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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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湾三路税务综合大楼附楼、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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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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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退税决定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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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6-5537189/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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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12366/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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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756-6337901/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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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756-633781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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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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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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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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