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30.5 |
名 称 |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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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第一条第二项 2.《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第一条第二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八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四条、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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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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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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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R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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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
R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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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珠峰大道北2号;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173号、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湾三路税务综合大楼附楼;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斗门大道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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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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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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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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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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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 |
承诺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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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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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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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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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1.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税务局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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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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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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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0756-5557641/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湾三路税务综合大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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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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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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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江湾三路税务综合大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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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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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或者改变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在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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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6-5537189/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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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12366/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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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756-6337901/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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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756-633781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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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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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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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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