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
发布时间:2020-08-31 11:46:52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28.6

名    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印发)第八条。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税务

管辖范围

广东珠海香洲(区)

地址

广东珠海香洲(区)九洲大道东1273

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基金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缴纳的基金,由税务局负责征收。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缴纳的基金,由海关负责征收。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擅自减免基金或者改变基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在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税务监察

联系方式

12366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局纳税服

联系方式

0756-3216395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珠海香洲(区)九洲大道东1273号(点击导航)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珠海香洲(区)九洲大道东1273号(点击导航)

0756-321630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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