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8.3 |
名 称 |
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 |
权力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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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2.《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第二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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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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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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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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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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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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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湛江市赤坎区辖区内税收 |
地址 |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田东二路3号(点击导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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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1.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同时公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2.税务机关应当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3.税务机关应当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 4.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进行信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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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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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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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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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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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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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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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税务机关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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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有关监管要求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的执业违规行为的,由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其中,税务师事务所由省税务机关宣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无效,提请市场监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提请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其他涉税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由税务机关提请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予以相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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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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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12366; 网络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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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12366/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田东二路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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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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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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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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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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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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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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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9-3227021/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田东二路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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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12366/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田东二路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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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田东二路3号(点击导航) 0759-3227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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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仅供参考)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67号(点击导航)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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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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