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5.1.1 |
名 称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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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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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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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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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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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
地址 |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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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湛江市赤坎区辖区内税收 |
地址 |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田东二路3号(点击导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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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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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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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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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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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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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经核准延期办理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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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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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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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被许可人的服务和监管; 2.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4.发现被许可人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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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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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田东二路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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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12366/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田东二路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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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点击展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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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http://86.16.27.228/cas/log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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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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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受理、公示、履行告知义务、一次性告知补正、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违反法定条件、超越法定职权、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未按照规定为行政相对人保密的; 7.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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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9-3227021/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田东二路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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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12366/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田东二路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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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田东二路3号(点击导航) 0759-3227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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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仅供参考)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67号(点击导航)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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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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