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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1 22:22:3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27.2

名    称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2.《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第七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东海岛税务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

地址

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东山镇湛林路1号

适用条件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缴费人进行检查,发现缴费人申报不实、少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税务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地方教育附加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点击展示)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凡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9-3380165/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金路35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0759-12366/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金路35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金路35号/0759-2535098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金路35号/ 0759-1236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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