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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2 11:02:53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2.1

名    称

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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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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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东海岛税务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

地址

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东山镇湛林路1号

适用条件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

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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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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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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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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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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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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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实施扣押、查封时,通知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税务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缴纳税款的,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当事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的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点击展示)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律规定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3.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

4.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5.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6.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8.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

9.违反法律规定,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10.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1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1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1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9-3380165/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金路35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0759-12366/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金路35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金路35号/0759-2535098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金路35号/ 0759-1236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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