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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1 16:36:0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12.2

   

车船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

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

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

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

类型

R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

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东山镇湛林路1号;广东省湛江开发区乐山大道东35号银隆广场裙楼4楼

实施

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管辖

范围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地址

广东省湛江开发区乐山大道东35号银隆广场裙楼4

适用

条件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车船税减税、免税。

裁量

标准

――

提交

材料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无需进行税收减免备案或者核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 (点击链接至办税指南)

申请

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

办理

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

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

衔接

1.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监管措施

日常

监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车船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共享

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

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点击展示)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

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

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93380165/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金路35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075912366/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金路35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金路35/07592535098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金路35/ 0759-1236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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