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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1 22:48:0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6.9.1

   

社保非正常户认定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地址

广东省湛江开发区乐山大道东35号银隆广场裙楼4

适用条件

连续 3 个月不申报不缴费的用人单位,经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用人单位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纳社保费义务的,作社保非正常户认定。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发现社保非正常户正常经营时,应及时解除其社保非正常户。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结果名称及样本

××××××(点击展示)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用人单位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人单位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93380165/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金路35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联系方式

075912366/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金路35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金路35/07592535098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金路35/ 0759-12366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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