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30.5 | 名 称 |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第一条第二项 2.《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第一条第二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八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四条、第五条 |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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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遂溪县税务局岭北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岭北镇、建新镇 | 地址 | 遂溪县岭北镇仲建路 | ||||||||
| 适用条件 |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 ||||||||||||
| 裁量标准 | ―― | ||||||||||||
| 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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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 办理流程 | |||||||||||||
| 特殊规定 |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 部门衔接 | 1.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税务局征收。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 进度结果查询 | (0759-12366 /遂溪县岭北镇仲建路)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减免文化事业建设费或者改变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在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遂溪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9-7780471/遂溪县遂城镇府前路89号遂溪县税务局 |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遂溪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59-12366/遂溪县遂城镇府前路89号遂溪县税务局 |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遂溪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遂溪县遂城镇府前路89号遂溪县税务/0759-7780953 |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遂溪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遂溪县遂城镇府前路89号遂溪县税务局/0759-12366 |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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