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10.1 | 名    称 | 契税征收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https://www.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遂溪县税务局北坡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北坡镇、港门镇 | 地址 | 遂溪县北坡圩镇中兴路 | 
          
            | 适用条件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点击链接至办税指南)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1.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2.各级税务、财政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共同研究强化土地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3.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税务、财政部门的需要,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对于通过征用或者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出租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后,应及时把有关信息告知当地的税务、财政部门; 4.各级税务、财政部门在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或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2.依法应当追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缴纳、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等方式追征,依法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进度结果查询 | (0759-12366 /遂溪县北坡圩镇中兴路) https://www.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遂溪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9-7780471/遂溪县遂城镇府前路89号遂溪县税务局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遂溪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59-12366/遂溪县遂城镇府前路89号遂溪县税务局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遂溪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遂溪县遂城镇府前路89号遂溪县税务/0759-7780953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遂溪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遂溪县遂城镇府前路89号遂溪县税务局/0759-12366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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