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22 | 名 称 | 委托代征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 即办 R 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R网上办理 R最多跑一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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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地址 | 湛江市人民大道北67号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湛江市 | 地址 |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67号 | ||||||||
| 适用条件 | 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 ||||||||||||
| 裁量标准 | ―― | ||||||||||||
| 提交材料 |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 办理流程 | |||||||||||||
| 特殊规定 |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 部门衔接 |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应当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况; 2.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检查。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 进度结果查询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对代征人履行管理职责,给委托代征工作造成损害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59-12366/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67号 |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联系方式 | 0759-12366/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67号 |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湛江市人民大道北67号/0759-12366 |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67号 0759-12366 |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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